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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7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汉族,大学在读,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30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游逛至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街道办事处南山碧桂园峰景郡小区时产生盗窃的想法,然后就用拔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武某某家**栋**单元**室,在武某某家卧室床头柜里盗得人民币1万余元后逃离现场。

二、2020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中路和华庭路红绿灯北一百多米处的滨海中路东侧人行道上,砸坏被害人鲍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窗玻璃,盗走车内鲍某某购买成695元人民币的电脑手提包两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学生证明及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鲍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及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记录、刑事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凤菊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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