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李某伟,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53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现住德江县**镇**村**组,务工。2016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3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伟驾驶贵A532J3东风牌小货车途经德江县玉水街道厦阡社区第九小学,发现路边草地栓着一头大黄牛及两头小牛。李某伟见四周无人,解开大黄牛绳索,将大黄牛赶至马路上。李某伟利用路边砂石堆将大黄牛赶上货车,而后将所盗大黄牛运送至德江县合兴镇长线村家中喂养。
次日,被害人杨某强发现大黄牛被盗,报案至德江县公安局。2020年4月27日,侦查机关将李某伟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盗窃他人大黄牛的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机关将大黄牛查获。4月28日,侦查机关依法将被盗大黄牛发还被害人杨某强。经鉴定,被盗大黄牛价值9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到案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表;2.证人黎某民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伟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李某伟辨认作案现场及藏匿黄牛地点的笔录及照片、被盗黄牛称重笔录;6.鉴定意见:德江县价格认定中心关于涉案耕牛的价格认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盗窃受刑事处罚,现又故意犯罪,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伟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永安
检察官助理: 雷利斌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李某伟现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44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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