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2********,仫佬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5日被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凯里市市医院住院部,将在外一科38床住院的被害人吴某某的一部紫蓝色OPPO手机盗走。被告人李某某猜中所盗手机微信密码后,用微信支付方式在凯里市一药店购买200元的药品、在凯里市一安踏店内购买189元的一件白色T恤和一条黑色运动裤、在珠宝店购买2400元的一条黄金项链。经凯里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19元。
2.2020年4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乘坐K137次列车10车厢19号铺时,乘20号铺的被害人张某某睡着之际,盗走张某某的1300元现金、一部vivoX23手机。经凯里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160.64元。
3.2020年4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乘坐K2286车次时,乘被害人雷某某睡着之际,盗走雷某某放置在该车次16车48号茶几上的一部玫瑰金色vivoX7plus手机。经凯里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01.04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黄平县旧州镇被抓获,民警从李某某处扣押了使用吴某某微信支付的一件白色安踏牌T恤、一条黑色安踏裤子并发还给了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依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江
检察官助理: 李燕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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