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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关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李某某(小名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现住关岭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经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0月2日0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关岭自治县**镇**村**组,通过攀爬至二楼房顶进入被害人陈某乙家中,将陈某乙家放置于一楼饮水机旁的二十条香烟(十五条蓝色黄果树、五条黄果树长征)盗走。经关岭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二十条香烟价值人民币1300元。

二、2020年10月11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关岭自治县**镇**村**组,通过攀爬至二楼房顶进入被害人陈某乙家中,趁陈某乙妻子正在卧室内熟睡之机,盗走陈某乙家放置于一楼冰箱上的一桶“香满园”牌大豆油。经关岭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5升装“香满园”牌大豆油价值人民币45元。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网上查询比对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发还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周某某、陈某甲、龚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他人住宅内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丹丹

                                               检察官助理 龚娟娟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是;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碟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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