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58********,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西平县**乡**庄村委**组。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左右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骑电动三轮车窜至西平县产业集聚区启航路与工业大道交叉口西北角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大棚里的铁管。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李某某盗窃的铁管评估金额为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和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党员信息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范某某、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贺丽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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