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305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独自一人来到苍南县灵溪镇中梁首府滨湖锦园5幢109-111号前空地,盗窃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浙C86****车辆副驾驶座前储物箱内盗走5950元现金。
2.2020年7月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苍南县灵溪镇百丈嘉园11栋2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CD3****黑色宝马车车内1800元现金及几张银行卡;
3.2019年11月份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苍南县灵溪镇城东小区8-1栋楼下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C23****银白色标致车车内的10几元硬币及几张银行卡。
4.2020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法院旁的公交车旁,盗窃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浙CQD****宝马轿车内的8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甲、张某某、钟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某某及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某某;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紫云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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