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村**组**号,现住马尾区**镇**村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因赌黑彩输钱后,在回家途中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想法。随后,李某某在路边捡拾一把梅花扳手,途经被害人琚某甲居住的马尾区**镇**村**路**号出租房时,便持扳手将门锁撬开,进入房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01元、4包香烟后准备逃离时,被琚某甲和其他群众发现,之后被扭送至马尾区公安局快安派出所。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55元。
2019年3月28日,马尾区公安局将被盗香烟及钱款发还给被害人琚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梅花扳手一把(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琚某乙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琚某甲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涉案金额共计达人民币65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田森
检察官助理:胡敏敏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州市马尾区**镇**村一民房,联系电话: 17759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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