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47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护工,住福安市**镇**路**号。2015年1月9日因盗窃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6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至28日间,被告人李某某为筹集日常生活开支,先后二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70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福安市闽东医院住院部二楼产科,盗走在走廊临时病床上休息的被害人彭某某iPhone6Splus手机一部(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格为910元)。被盗手机现已追回归还被害人。
2.次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福安市闽东医院住院部二楼产科,盗走在走廊临时病床上休息的被害人张某某手提包一个,包内放有OPPOR9S手机一部(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格为510元)、美图M6S手机一部(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格为280元)。被盗OPPOR9S手机已追回归还被害人。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福安市**街道车站附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并已发还的iPhone6Splus、OPPOR9S手机各一部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提取照片、保修信誉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彭某某陈述;
4.证人苏某某、丁春松等人证言;
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记录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贰册、检察材料壹册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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