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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0********,汉族,文盲,聋哑人,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9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22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于2006年3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仙游县**街道******门口,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80元。

2、2018年5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仙游县**街道***门口,盗走被害人连某某电动车脚踏板上的单肩包。

3、2019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仙游县**街道**小区,盗走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粉色凤乐达牌24寸自行车。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50元。

4、2019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仙游县**街道******门前,盗走被害人林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80元。

5、2019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仙游县**街道**小学******门口,盗走被害人林某乙的一辆心艺牌电动车。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

6、2019年7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仙游县**街道******门口,盗走被害人郑某某电动车上的一个手提包。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何某某、吴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某、连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意见书;

5.勘验、指认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2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森

检察官助理:李剑群

2020年1月19日

附:

(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90页。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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