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镇**路**号,现住盘州市**街道**大厦。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至同年10月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盘州市**街道东湖彩票店内,多次将该彩票店内柜子中的各种即开彩票(面值20元、10元刮刮奖票)盗走,后到其他彩票店进行兑奖,被盗彩票价值共计4517元人民币。
另查明,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4571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安波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荣琴
检察官助理周亚运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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