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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高新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武陟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焦作******工地干活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四次盗窃工地施工所用卡扣,后将盗窃所得的35套卡扣藏匿其家中。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盗窃17套卡扣后,尚未走出工地大门时被工地负责人当场抓获。

1、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焦作******工地干活期间,将工地内的10套左右卡扣藏到其手提袋内,下班后将盗窃的卡扣藏匿至自己家中。

2、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焦作******工地干活期间,将工地内的9套左右卡扣藏到其手提袋内,下班后将盗窃的卡扣藏匿至自己家中。

3、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焦作******工地干活期间,将工地内的10套左右卡扣藏到其手提袋内,下班后将盗窃的卡扣藏匿至自己家中。

4、2020年4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焦作******工地干活期间,将工地内的6套左右卡扣藏到其提包内,下班后将盗窃的卡扣藏匿至自己家中。

5、2020年4月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焦作******工地干活期间,将工地内的17套卡扣藏到其提包内,在其尚未走出工地大门时被工地负责人当场抓获。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财物已发还至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庞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璐

检察官助理:丁艳敏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武陟县**乡**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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