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李涛,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10031979********,汉族,初中文化,原**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店任**经理,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号,现住郴州市苏仙区**号。非**代表和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我院决定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初至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涛在郴州市北湖区**超市(**店)任**经理期间,将曾经在郴州市安仁县**超市私藏的电表设置卡带到郴州,利用私藏的电表设置卡私自将郴州市北湖区步步高超市(罗家井店)的电买给超市多个商铺,并将私下买电所得的钱占为己有,金额总计67300元。
2、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涛私自到郴州市北湖区**超市(**店)资产保护科拿消防门钥匙后,将该超市3楼闲置商铺的电缆拆卸,并通过消防门将盗窃的电缆运到楼下当作废品变卖,从中获利30000元。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的价值为人民币205722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涛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李涛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物价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涉案金额为27302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涛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维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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