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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镇**号,现住湖南省衡南县**镇**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严重疾病,次日被衡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监视居住到期,于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9年7-8月开始在衡南县**镇二安置区菜市场周围、县人民医院、**小区等地盗窃摩托车、电动车数台。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将一台**牌酷冰兰女士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490元)卖给万某某并获利1200元,一台**牌红色女式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194元)卖给了陈某某并获利850元,一台**牌红色男式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260元)停放在自己位于**小区内电动车停放处。另其他偷来的摩托车及电动车卖往衡阳市及云集各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摩托车、电动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法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明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衡阳市违法犯罪人员特殊病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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