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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盗窃,于2012年1月1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2年11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黄石市黄石港区盗窃他人手机三起。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30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黄石市黄石港区**路**酒店旁的**网吧,趁被害人涂某某熟睡将电脑桌上正在充电的一部黑色华为畅享9 Plus手机盗走。经认定,该手机市场价格为1205元。

2、2020年8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黄石市黄石港区**路**酒店旁的**网吧,趁被害人某某某不备将放在前台桌上的一部华为机盗走。经认定,该手机市场价格为1305元。

3、2020年8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黄石市黄石港区**路**网吧,趁被害人李某乙不备将放在收银台桌上的一部绿色一加手机盗走。经认定,该手机市场价格为37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涂某某、李某乙、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3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  娟

                                 检察官助理:万曦宁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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