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91********,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网络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1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西塞山区等地多次盗割中移**有限公司黄石*甲公司)、湖北省**网络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未及时回收的铜芯电缆线。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4月的一天上午,李某甲在本市西塞山区***拆迁私房处,盗割*乙公司未及时回收的铜芯电缆线,后销赃至李某乙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获赃款人民币400余元。
2.2019年4、5月的一天上午,李某甲在本市西塞山区**湾至**湾拆迁私房处,盗割*乙公司未及时回收的铜芯电缆线,后销赃至上述同样地点,获赃款人民币100余元;次日,李某甲又在上述地点,盗割*乙公司未及时回收的铜芯电缆线,后销赃至上述同样地点,获赃款人民币200元。
3.2019年5月中下旬的一天,李某甲在本市西塞山区******号居民楼附近,盗割*甲公司“****”工程后未及时回收的铜芯电缆线,后销赃至上述同样地点,获赃款人民币260元。
4.2019年5月下旬的一天,李某甲在本市西塞山区****巷附近,盗割*甲公司“****”工程后未及时回收的铜芯电缆线,后销赃至上述同样地点,获赃款人民币200余元。
5.2019年6月上旬的一天,李某甲在本市西塞山区****巷附近,盗割*甲公司“****”工程后未及时回收的铜芯电缆线,后销赃至上述同样地点,获赃款人民币330元。
6.2019年8月16日9时许,李某甲在本市西塞山区**社区**小区**号附近,盗割*甲公司“****”工程后未及时回收的铜芯电缆线,后销赃至上述同样地点,获赃款人民币440元;同日11时40分,李某甲在本市西塞山区**小区*号居民楼附近,盗割*甲公司“****”工程后未及时回收的铜芯电缆线时,将该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割断,致黄石市**医院**院区门诊楼电话中断,后李某甲将盗割的电缆线销赃至上述同样地点,获赃款人民币1600元。次日,侦查机关在李某乙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查获大量被盗铜芯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11元。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报案单、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 胡某某、余某某、李某丙、陈某某、李某丁的证言;3.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5. 案发现场视频资料及截图;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卫俊
代理检察员:石静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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