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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镇**村**组**号。2017年11月2日因抢夺罪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5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镇先后实施了五次盗窃。

1、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镇**超市附近的**餐饮店,发现店内门口处的桌子上面有一部手机在充电,李某某便趁无人发现之机将手机盗取,然后逃离现场。后李某某发现盗得的手机是一部白色的vivo牌旧手机,便于次日在**镇**红绿灯处的一手机店内以70元钱的价格变卖。

2、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镇**路**店时,看到店内沙发上有一部手机在充电,于是趁店内无人之机,便进入店内将手机盗取,然后迅速逃离现场。后李某某发现盗得是一部蓝色华为牌手机,便于次日在**银行对面的**手机店将该手机以170元钱的价格变卖。

3、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镇**大道**购物中心门口处,发现一辆未上锁的绿色二轮自行车,于是趁无人发现之机,将该自行车盗取后逃离现场。次日,李某某将盗得的自行车以10元的价格卖给一流动收废品人员。

4、2020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黄某某**医院门口时,发现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钥匙没有拔下,于是趁无人发现之机,将该车盗取后逃离现场。当晚,李某某将盗得的电动车以300元钱的价格卖至**镇**街一摩托车修理店。

5、2020年7月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黄某某一河两岸的**桥处,发现一辆红色人力三轮车停在路边,趁无人之机,将三轮车盗取后逃离现场。后李某某将盗得的三轮车以29元的价格卖给一流动收废品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回收明细清单、专用票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项某某、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黄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刑事照片;6、视频光盘一张;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欣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建议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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