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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51977********,仡佬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麻城市乘马岗镇白石河村在建桥梁工地务工。2020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五次将所在工地的建筑材料钢筋盗出,售卖后非法获利合计479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将所在的麻城市乘马岗镇白石河村在建桥梁工地建筑材料钢筋盗出,售卖后非法获利782元。

2、2020年8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将所在的麻城市乘马岗镇白石河村在建桥梁工地建筑材料钢筋盗出,售卖后非法获利540元。

3、2020年8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将所在的麻城市乘马岗镇白石河村在建桥梁工地建筑材料钢筋盗出,售卖后非法获利800元。

4、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将所在的麻城市乘马岗镇白石河村在建桥梁工地建筑材料钢筋盗出,售卖后非法获利574元。

5、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将所在的麻城市乘马岗镇白石河村在建桥梁工地建筑材料钢筋盗出,售卖后非法获利2100元。

经麻城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盗卖的建筑材料钢筋价值5129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肖某某的陈述;3.证人韩某某、吴某某、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坦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20年11月10日

附:

1、李某某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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