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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5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大道****住宅楼**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2001 年12 月27日被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 年,剥夺政治权利2 因吸毒,2014 年9 月1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5 日因盗窃,2019 年3 月5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5 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4 月15 日8 时40 分许,被告人李某某行至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街**旁“**堂”美容店内,趁店内无人之机,将放置在收银台上的一部华为牌 MT2OPRO 8+128G 全网通手机盗走。当日上午,李某某在**大道 “**网吧”内将该手机以600 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出售给一名陌生男子。

经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手机在认证基准日价值4090 元。

2、2019 年8 月7 日19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曾都区**办事处**大道**宾馆路边拾到一部华为手机,随后至**广场**市场旁的“**缘”、**大道**小院旁的“**便利店”及**大道**宾馆旁的“**水果店”内,持该手机先后三次以扫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共计消费1119 元。

2019 年8 月26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北郊派出所民警在曾都区青年路**对面工商银行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个人基本信息表、王某某提供手机支付零钱明细截图、李某某提供手机购买发票、2019年4月15日李某某店内手机被盗视频研判报告、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随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勘验笔录;5.视频光盘一张;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敏

2019年11月22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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