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村**号,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18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张某某、史某某(二人另案处理)、丁某某(男,15岁)从河南省驻马店市到南阳市玩,四人身上的钱花完后,商议实施盗窃。次日,四人从南阳市乘坐大巴车来到湖北省谷城县,并在谷城县购买口罩、帽子、手套备用。8月26日4时许,四人乘坐出租车来到老河口市,将胜利路**超市玻璃门门锁破坏后进入超市,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丁某某、史某某从超市内拿走香烟20条、DW手表一块、音响功放机一个、现金1780元。后四人返回驻马店市。当日8时许,**超市经营者王某某发现超市被盗后报警。
2019年9月28日,警察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大道**酒吧将李某某抓获。经鉴定,被盗香烟及其他物品价值1.5883万元。李某某、张晓博已赔偿王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老河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4.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5.监控视频光盘1张;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当事人已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谢建强
检察官助理 徐利宝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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