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十堰市郧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十堰市郧阳区**组**号楼**室。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7日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六堰公交四公司车站附近,趁无人之际,盗走摩托车一辆车,以240元价格销赃给十堰市张湾区“**”废品收购站。经十堰市张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50元。
2020年7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沿河路小区20栋摩托车停放处,趁无人之际,盗走摩托车,以240元价格销赃给十堰市张湾区**部。经十堰市张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50元。
2020年7月21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大岭路工商银行路边,趁无人之际,盗走摩托车一辆, 以200元价格销赃给他人。经十堰市张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2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盗窃监控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郭某某、周某某、孙某某的陈述;3.证人巴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宋某某、付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18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志刚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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