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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现住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2020年7月22日该李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5时许,**镇**村村民刘**微信账户上有7600元需要提现,因其不懂如何操作手机,随即找到被告人李**,让其代为操作提现并告诉该李自己的微信支付密码,被告人李**明知刘**不懂操作手机的情况下,诱导刘**注册支付宝并绑定银行卡,先将刘**银行卡上1100元转入自己支付宝,然后又诱导刘**将银行卡上3000元充值到刘**支付宝账户,并让刘**将这3000元中的2800元分六次转给马**(马**后来又转给李**),剩下的200元转给李**的媳妇张**,同年1月23日、24日刘**又来到被告人李**家中,在被告人李**的诱导下,刘**分两次将微信上1400元(其中100元用于给刘**交话费)转账给李**,后被告人李**让刘**将支付宝所有转账记录删除,现被告人李**已将所有赃款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的陈述;3.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转账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被害人向其转账5400元,数额较大,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冬蕾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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