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5月2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0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龙岗区**街道**村**街**号**楼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台黑色电单车盗走;
2.2020年7月14日2时1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龙岗区**街道**村**街**号**楼下,将被害人梁某某的一台蓝色女装自行车盗走;
3.2020年7月14日2时2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龙岗区**街道**村**街**号**楼,将被害人林某某的一台绿色台铃牌电单车盗走;
4.2020年7月15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龙岗区**街道**村**街**号**楼下,将被害人魏某某的一台银蓝色爱玛牌电单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 1886元;
5.2020年7月1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龙岗区**社区**路与**路交汇处,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台白色雅迪牌电单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监控录像截图、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梁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前次服刑期满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少基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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