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6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县**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09年4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曾因盗窃于2009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曾因盗窃于2019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因犯有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宝安区新安街道***路***号****广场**铺贡茶店,盗走两杯奶茶、1份小吃;
2020年7月26日21时2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宝安区新安街道***路***号****广场**铺贡茶店,盗走两杯奶茶;
2020年9月1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宝安区新安街道***路***号****广场**铺贡茶店,盗走一杯奶茶。
2020年9月3日16时25分许,侦查机关在宝安区新安街道**村***号楼下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刘某某于2020年10月29日出具谅解书对李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萍
检察官助理 钟佳琳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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