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6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村**楼,住本市八公山区。1984年因流氓、盗窃被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1997年犯盗窃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4年、2014年、2019年犯盗窃罪,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40000元、有期徒刑5年9个月罚金50000元、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4000元。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同日执行。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本区泉山化建村,采用踹门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肖某某家中盗窃财物。被害人肖某某证实被盗物品有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证价值50元)、约90元现金、3包黄山迎客松香烟、一个充电宝。案发后,白色三星手机从李某某处追回。
2、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本区老龙眼铁路新村,采用踹门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窃财物。被害人王某某证实被盗物品有精工手表一块、价值1000余元的茅台酒和剑南春酒各一箱、一百元面值现金20张、价值500元的1元和5角面值硬币(按照每50枚硬币卷成一卷)、面值10元的新币10个等钱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肖某某、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淮价证认(2019)45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淮)公(痕)鉴字[2019]40号足迹鉴定书;
5.勘验、搜查笔录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雪焱
检察官助理:杜海啸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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