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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Z17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66********,汉族,文盲,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田集**村**队**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途径淮南市潘某某田集街***汽车维修服务站,发现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站门口的白色麦威酷牌电动车,钥匙没拔,其观察四下无人后,遂将车骑回位于潘某某**搬迁楼的家中,后被公安民警查获。2020年6月2日,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格为24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涉案人员违法价格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振国

  代理检察员:周  军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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