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2010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2日因本案涉嫌盗窃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海口市美兰区**路**广场**楼,趁他人不备窃取一串电动车钥匙。后李某某到**广场的停车场,用电动车钥匙遥控器随意按响报警器,窃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该处的电动车。
当日18时许被害人郑某某报案,19时10分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海口市龙华区**城抓获李某某,并在**小区停车场处扣押到电动车,后民警将电动车发还郑某某。
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车轨迹、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等;
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8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具有前科劣迹,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益玲
检察官助理:戚迎超
书 记 员:王健满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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