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海南省澄迈县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号**公寓出租屋**房,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2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解除监视居住。因本案,于2020年8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5时30分许,在海口市琼山区海府路金鹿装饰大世界停车场处砸碎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道奇牌越野汽车(车牌号为琼A1**)左侧后尾箱玻璃,从车后尾箱里盗走两瓶茅台白酒和两瓶易拉罐雪花啤酒。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砸毁的道奇牌越野车左后车窗玻璃价格为人民币830元。其盗窃的两瓶茅台白酒和两瓶雪花啤酒因未明确真伪,且无实物等信息资料,价格认定依据不充分,不予价格认定。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2日3时30分许,在海口市美兰区美苑路桫椤湾门前路边处砸碎廖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雷克萨斯越野汽车(车牌号为粤B2**)的车后尾箱玻璃,从后尾箱里盗走三瓶茅台白酒。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瓶飞天茅台酒共计价格为人民币8790元。
2020年8月2日9时30分许,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村**号**公寓出租屋**房内将李某某抓获,当场缴获三瓶茅台白酒及一辆作案使用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三瓶茅台白酒已于2020年9月15日发还被害人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廖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6.光盘1张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7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金玲
书 记 员:蔡 慧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本案扣押的物品未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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