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本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闲逛至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宝盛广场门口时,发现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停车位的一辆黑色电动车前车兜里放着一部iphoneXsmax手机,李某某趁四周无人注意,将该手机盗走。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打算将盗窃的手机卖掉,当其走到解放路地下风情街天懋超市旁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4756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iphoneXsMax手机一部;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47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爽
书 记 员:郝璟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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