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安徽省灵璧县**镇**村**, 现住慈溪市**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1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至慈溪市坎墩街道二灶市村坎胜路207号202室禧麦包子店收废纸板时,趁仓库内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何某某放在仓库内的现金人民币1 500元。
2.2019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五次至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塘村严家53号旁某在建公厕工地,合计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工地上的钢筋共计260公斤(价值人民币1 040元)。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赃款1400元人民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何某某,且被告人李某某另行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购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货单、监控截图、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资料、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占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 部分赃款已追回,且被告人另行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侯慧敏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慈溪市**街道**村**居所候审(联系电话:15088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