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付某某(已判决)窜至余姚市**镇**路**号,后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楼**室,窃得被害人冯某某现金人民币1200元。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窃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宗华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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