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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3日被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8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从安徽省安庆市九成监狱解回并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来到临海市杜桥镇大汾坦田村5-125号,撬门入内,窃得朱某某超市内中华、利群等香烟2条。

2019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来到临海市白水洋镇继光东路20号,撬门入内,窃得季某某“喜糖铺子”店内中华、黄鹤楼、黄山等香烟30条。

2019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来到临海市白水洋镇白水洋街165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得金某某“均其批发部”店内中华、利群等香烟12条和现金人民币500多元。

被告人李某甲窃得上述香烟后,伙同李某甲(已判)、牟某某(已判)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肖某某(已判)。经统计,涉案香烟总价值人民币9000余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被临海市公安民警从安徽省九成监狱带回临海市看守所羁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季某某进货价目表、丁某某进货清单、朱某某副食品超市烟草配送信息、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牟某某、李某甲、肖某某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季某某、金某某、朱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被告人李某甲有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才建

(院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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