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泰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委。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8日被泰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泰来县**镇**村放羊期间,将被害人谢某某(女,76岁)所有的散放绵羊7只(价值人民币7,830元)捆绑后装车运至**区其朋友家。案后,被盗绵羊全部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镇**村北林地内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货车、绵羊;
2.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关于被盗羊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证人贾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莹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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