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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7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西平县**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10日被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两千元;2019年4月12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被害人李某甲家,从西卧室床头柜的一个铁皮盒里盗走1.5元现金。

2018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陪同被害人霍某某一块去嫘祖镇卖玉米和维修摩托车。在返回途中,趁霍某某不备,将霍某某放在身后腰包内的卖玉米的三千余元现金盗走,被霍某某发现后全部退还。

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被害人李某乙家,将东边卧室床上被子下的五百元现金盗走,当天被发现后将花剩的四百余元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和刑事判决书、党员信息查询证明、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和认罪认罚承诺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霍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贺丽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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