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3026199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办事处**巷,租住洛阳市西工区**小区。2018年12月13日犯盗窃罪被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23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0年3月13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13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起诉。2020年5月12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6月10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洛阳市西工区九洲城小区门口附近,将韩某某的名爵轿车(车牌号豫C*****)、白某某的别克英朗轿车(车牌号豫C*****)、葛某某的白色路虎轿车(车牌号豫C*****)、赵某某的白色标致轿车(车牌号豫C*****)车门玻璃砸烂,盗走现金300元左右。
2、2019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与长乐街交叉口附近,将井某某的路虎汽车(车牌号冀D*****)、被害人李某乙的奥迪A3轿车(车牌号豫C*****)、孙某某的黑色别克英朗轿车(车牌号豫C*****)、董某某的白色尼桑轿车(车牌号豫C*****)车门玻璃砸烂,盗走现金100元左右。
3、201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洛阳市凯旋东路与洛浦西路交叉口附近,将郭某某的白色雪佛兰汽车(车牌号豫A*****)、被害人李某丙的丰田汽车(车牌号豫C*****)车门玻璃砸烂,盗走现金100元左右。
经鉴定,被砸汽车车门玻璃价值4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辨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照片、车辆维修单、情况说明、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俊丽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卷宗肆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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