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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瀍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21995********,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路**号院**号楼**门**号,因盗窃于2015年4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为了盗窃物品变卖,窜至洛阳市瀍河区丹尼斯超市恒东店,趁店员不备盗窃百雀羚水嫩净透精华洁面乳1瓶(经鉴定价值75元);随后窜至丹尼斯超市恒大店,盗窃百雀羚水嫩净透精华洁面乳1瓶(经鉴定价值75元);又窜至丹尼斯超市绿洲店,盗窃丹姿滢亮晳白滋润乳液1瓶(经鉴定价值55元)。

(2)2020年6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洛阳市瀍河区丹尼斯超市恒东店,盗窃百雀羚水嫩精纯明星美肌水1瓶(经鉴定价值145元);随后窜至丹尼斯超市绿洲店,盗窃百雀羚水嫩倍现保湿精华乳液1瓶(经鉴定价值105元)。

(3)2020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窜至丹尼斯超市龙锦店,盗窃络华牌男弹力棉平角裤1盒(经鉴定价值45元),盗窃好姿尚空气层口罩1个(经鉴定价值9.9元)。

被盗物品均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赃物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及平时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等;3.被害人姜某某、杨某某、韩某某、徐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及指认照片等;6.价格鉴定结论书;7.现场监控及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尚双辉

检察官助理:孙永永

2020年8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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