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诉刑诉〔2018〕2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村**组**号。因盗窃,2016年11月20日被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5月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到宜阳县滨河路“阿萌私宠店”和宜阳县城步行街“泉造型”沙龙店,从两家商铺的吧台内窃取现金共计50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案材料、指认照片等书证;
2. 证人李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乙、孔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争辉
代检察员:葛佳佳
2018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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