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住民权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3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兰考县城关镇城隍庙后街的一丁字路口处,从徐新停停放在此处的未上锁的一辆豫B*****银灰色别克轿车车内盗窃现金200元。
2.2020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兰考县城关镇兰仪路二化家属院河西沿,从金星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未上锁的豫B*****黑色别克轿车内盗窃现金50元、黑色贵烟2盒、蓝色口罩2个。
3.2020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兰考县城关镇造纸林场家属院的一个东西胡同内,从张辉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未上锁的豫BD5U86黑色大众轿车盗窃现金60元。
4.2020年8月28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到兰考县城关镇车站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向西的胡同内,用手拉拽开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未上锁的豫B*****白色菲亚特轿车车门,进入车内翻找财物未果,此时被车主发现并被控制在车内,后由办案民警带回调查。
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被带回调查,到案后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指认现场照片等;2.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金某某陈述证实车辆内物品被盗的事实;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对自己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楠、刘永峰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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