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91********,汉族,文盲,群众,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人,现住本村,无业。2017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因经济拮据,遂产生盗窃电动车卖钱的想法。2020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衡水市桃城区榕花北大街后马综合楼小区内,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木兰牌电动摩托车,后将该车出售得赃款330元;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怡然城附近,盗走被害人谷某某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后将该车出售得赃款230元;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衡水市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与问津街交叉口北行200米处,盗走被害人崔某某的爱顺电动自行车,后将该车出售得赃款300元;2020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衡水市桃城区榕花北大街衡板小区内,盗走被害人何某某的新飞电动自行车,后将该车出售得赃款230元。经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四辆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5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路北派出所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谷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新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平
检察官助理:代振超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公安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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