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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路**号,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小区**号。2015年4月因寻衅滋事罪被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受安某某委托到石家庄市桥西区长兴街“精诚电脑”门市帮其套现4600元,在套现过程中秘密盗刷1万元,银行账号收入套现款14509元,在长兴街与中山西路交口光大银行取款4600元交给被害人,实际窃取金额为9909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李某某全部退赔、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军彩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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