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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70********,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镇**村**社,现住本村。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吉AK****挂车在武强服务区加油,加完油到加油站收银台结账时,将加油站收银台上的手机盗走,该被盗手机型号为黑色OPPOR15,串号:865741049828935。经武强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4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谅解书等;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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