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89********,山西省沁水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住沁水县**乡**村**组**号。2012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沁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2017年7月刑满释放;2019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4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我院批准被沁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本案由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李某甲去至沁水县土沃乡塘坪村盗窃张某甲一辆黑色义鹰牌125摩托车,并将被盗摩托车隐藏于其在土沃乡土沃村的家中。经鉴定,被盗义鹰牌摩托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40元。

2019年8月24日,李某甲去至沁水县中村镇张某乙盗窃王某甲一辆雅奇牌电动车,并将被盗电动车卖给了在沁水县龙港镇经营**店的李某乙。经鉴定,被盗雅奇牌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576元。

2019年8月26日,李某甲去至阳城县西河乡孙某某东王庄盗窃王某乙一辆喜力牌125型摩托车,并将被盗摩托车卖给了在沁水县龙港镇经营**店的李某乙。经鉴定,被盗喜力牌125型摩托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76元。

2019年8月26日,李某甲去至阳城县西河乡孙某某一单元楼前盗窃郭某某一辆红色嘉陵牌125型摩托车,并将被盗摩托车卖给了在沁水县龙港镇经营**店的李某乙。经鉴定,被盗嘉陵牌125型摩托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90元。

2019年8月28日,李某甲去至沁水县张村乡瑶沟村盗窃郭某某一辆黑色力之星牌125型摩托车,并将被盗摩托车卖给了废品收购人员袁某某。经鉴定,被盗力之星牌125型摩托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32元。

2019年8月31日,李某甲去至阳城县寺头乡黍地村盗窃张某丙一辆黑色五羊牌WH100型摩托车,并将被盗摩托车卖给了在沁水县龙港镇经营**店的李某乙。经鉴定,被盗五羊牌WH100型摩托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95元。

2019年9月1日,李某甲去至翼城县唐某某杨某某盗窃邹某某一辆红色嘉陵牌125型摩托车,并将被盗摩托车卖给了在沁水县龙港镇东石堂村经营废品收购站的关某某。经鉴定,被盗嘉陵牌125型摩托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92元。

2019年9月2日,李某甲去至阳城县西河乡上李某丙盗窃崔某某一辆黑色雅马哈牌125型摩托车,并将被盗摩托车卖给了在沁水县龙港镇经营**店的李某乙。经鉴定,被盗雅马哈牌125型摩托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473元。

2019年9月3日,李某甲去至阳城北高速路口迎宾大道旁盗窃孔某某一辆红色新大洲牌125型摩托车,并将被盗摩托车卖给了在沁水县龙港镇东石堂村经营废品收购站的关某某。经鉴定,被盗新大洲牌125型摩托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89元。

侦查中,追回被盗摩托车7辆、电动车1辆,并全部发还。

综上,李某甲盗窃作案9次,盗窃摩托车8辆、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44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甲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李某乙、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张某甲、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李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都良生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2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