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3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82********,汉族,小学文化,住江阴市**镇**弄**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无证驾驶、饮酒驾驶、使用其他车辆号码,于2012年11月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合并执行罚款人民币62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0月被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至12月间,伙同姜某某(另案处理)、翟某某(已行政处罚),时分时合,至江阴市顾山镇、常熟市尚湖镇等地偷盗家禽4次,窃得鸡、鸭、鹅共23只。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晚上,伙同姜某某、翟某某至江阴市**镇**巷**号,采用破坏塑料网等方式,从该处西侧鸡棚内窃得鸡3只。事后被告人李某某分得鸡1只。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晚上,伙同姜某某、翟某某至常熟市**镇**村**基**号,采用破坏塑料网、拆围墙砖头等方式,从该处鸡棚内先后两次窃得鸡6只。
3.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晚上,伙同姜某某至江阴市**镇**路**号无锡**机械有限公司,采用破坏该公司西侧围栏的手段进入厂区,从厂区西南角鸡棚内窃得白鹅3只和鸡2只。
4.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晚上,伙同姜某某至江阴市**镇**路**号无锡**机械有限公司,采用破坏该公司西侧围栏的手段进入厂区,从厂区西南角鸡棚内窃得鸡7只、鸭子2只,事后李某某分得鸡3只。案发后,从李某某处扣押到鸡2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资料、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调查评估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翟某某、姜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伟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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