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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靖江市**路**号,户籍地甘肃省通渭县**镇**村**社**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朱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靖江市中医院住院部七楼,乘隙窃得朱某甲放置于19号病床旁床头柜上的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华为P30手机1部。

被告人李某某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某某所窃华为P30手机1部,已发还给被害人朱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手机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朱某乙、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8.靖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账单详情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亚红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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