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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李某某,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93********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福泉市**镇**路**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至江阴市**镇**村**号**公司,采用窗口取物等手段盗窃仓库内棉纱4次,销赃得款人民币1233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驾驶苏B****7轿车至江阴市**镇**村**号**公司内,采用窗口取物等手段盗窃堆放在仓库内的棉纱。后于2019年11月2日下午,将窃得的棉纱销赃给罗某某,得款人民币3100元。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采用上述同样方式窃得堆放在仓库内的棉纱,后于当日下午,将窃得的棉纱销赃给罗某某,得款人民币2080元。

3.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中旬,先后两次采用上述同样方式窃得堆放在仓库内的棉纱19包,后于2019年11月17日下午,将两次窃得的棉纱销赃给罗某某,得款人民币7150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其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4.8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取得被害人陆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资料、物证照片、微信信息、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收条谅解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曹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伟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贵州省福泉市**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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