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31994********,汉族,本科文化,医生,住辽宁省康平县**镇**街**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王义超、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手机号码,秘密登陆被害人曾某某的京东商城账号,通过该账号网购价值共计人民币61139元的手机、金饰等物品,导致被害人曾某某实际损失61139元。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2020年10月23日,被害人曾某某的损失获得李某某亲属赔偿,曾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清单、扣押清单、谅解材料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长功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六合区看守所;
2.全案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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