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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号**楼**。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汕头市金平区**村**巷窃取被害人林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威尔斯牌电动自行车(无法估价)。

2019年12月3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汕头市金平区**路与**路**市场附近的**老人室门口,使用随身携带的“T”型撬车工具破坏车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刀牌黑色电动车(价值2358元),后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该电动车至汕头市金平区**村**路**巷巷口时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被盗的小刀电动自行车一辆、作案工具“T”型撬一套、螺丝刀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及前科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检查证、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委托书、报案报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相片,补充材料通知书,相关相片辨认材料及查扣的赃车、撬盗工具、作案时所穿衣物;

2、证人林某乙、谷某某、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20年3月23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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