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兰州市红古区人,住红古区**镇**村**号。1995年因犯窝藏赃物罪被兰州铁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永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7年6月16日00时许,李某某伙同石某某、张某甲、柳某某、张某乙驾驶“航天"牌四轮农用在国道109红古区张家寺段,盗走从连城铝厂驶往兰州北站甘肃益达物流有限公司甘A*****号货车内装载的铝绽24块,价值10024元。后将所盗铝绽卖给王某某,赃款均分挥霍。
2、2007年10月3日00时许,李某某伙同石某某、张某甲、柳某某驾驶甘D*****号"解放"牌四轮农用车在国道109红古区张家寺段,盗走从连城铝厂驶往兰州北站的甘肃益达物流有限公司甘D*****号货车内装载的铝绽29块,价值11583元。后将所盗铝钱卖给王某某,赃款均分挥霍。
3、2007年10月6日00时许,李某某伙同石某某、张某甲、张某丙驾驶甘D*****号"解放"牌四轮农用车在国道109红古区张家寺段,盗走从连城铝厂驶往兰州北站甘肃益达物流有限公司甘A*****号货车内装载的铝绽34块,价值12902元。后将所盗铝合定卖给王某某,赃款均分挥霍。
4、2007年9月27日晚,李某某伙同石某某、张某甲、 柳某某、张某乙驾驶甘D*****号"解放牌"四轮农用车在国道109青海渔源段,盗走兰州驶往西藏日喀则兰州天路托运部的甘 D*****号货车内装载的校服24包( 755套),价值34730元。被盗校服15包( 478套)被追回发还。
5、2007年11月初,李某某伙同石某某、张某甲、柳某某、张某乙驾驶甘D*****号"解放牌"四轮农用车在永靖县陈井乡,盗走一辆驶往兰州方向货车内装载的尿素50袋,价值3700元,后将所盗化肥卖给红古区花庄镇瞿某某,所得赃款均分挥霍。
6、2007年11月初,李某某伙同石某某、张某甲、 柳某某、张某乙驾驶甘D*****号"解放牌"四轮农用车在青海门源至永登连城公路连城段,尾随一辆货车至民和县巴州段,盗走该货车内装载的菜籽2200斤,价值4840元,后将所盗菜籽卖给青海省民和县马场垣村的郭某某,所得赃款均分挥霍。
7、2007年11月初,李某某伙同石某某、张某甲、柳某某、张某乙驾驶甘D*****号"解放牌"四轮农用车在青海门源至永登连城公路连城段,盗走一辆驶往红古方向货车内装载的菜籽3780斤,价值8316元,后将所盗菜籽卖给青海省民和县马场垣村的郭某某,所得赃款均分挥霍。
8、2007年8月的一天0时许,李某某伙同石某某 、张某甲、张某乙驾驶甘D*****号"解放牌"四轮农用车在国道312永登苦水段,盗走一辆驶往永登方向货车内装载的"千里马" 牌轮胎8条,价值11080元。后将轮胎卖给高某某,所得赃款均分挥霍。
9、2007年9月的一天夜晚,李某某伙同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柳某某驾驶甘D*****号"解放牌"四轮农用车在国道312永登苦水段,盗走一辆驶往永登方向货车内装载的"KUMHO"牌轮胎5条,价值2850元。后将所盗3条轮胎卖给高某某(在逃),剩余2条安装于甘D*****号"解放牌"四轮农用车上使用,
10、2007年9月的一天夜晚,李某某伙同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柳某某驾驶甘D*****号“解放牌”四轮农用车在国道312永登苦水段、盗走一辆驶往永登方向货车内装载的“普利司通”轮胎7条,价值1365元。后将所盗轮胎卖给高某某,所得赃款均分挥霍。
11、2007年下半年一天夜晚,李某某伙同石某某、张某丙、胥某某(在逃)驾驶甘D*****号“解放牌”四轮农用车在国道109青海湟中段,盗走一辆向东行驶货车内装载的轮胎10条,价值12600元。后将所盗轮胎卖给高某某,所得赃款均分挥霍。
12、2008年7月一天,李某某伙同石某某、张某丙、胥某某(在逃)驾驶甘D*****号“解放牌”四轮农用车窜至国道109青海省湟中县西堡段,盗走一辆向东行驶货车内装载的羊毛1090公斤,价值6431元。后将所盗羊毛卖给马某某,所得赃款均分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非娇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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