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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乡**村**组。曾因盗窃于2019年1月9日被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贵F2****号货车窜至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银镇羊桥村街上组偏岩角(小地名)将被害人朱某某用于修建房屋的2吨钢筋、铁质斗车、铁制架子盗走。经鉴定,该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663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7000元,朱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李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铁架子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情况材料;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估价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云逸

                            检察官助理 周步云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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