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凉州区**湖**村**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2011年11月15日因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款2000元;2017年3月22日因盗窃罪被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8年4月9日因盗窃罪被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5月27日,因盗窃罪被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有如下犯罪事实:
1.2019年12月20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流窜至凉州区**镇**村**组宋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场之时,乘收购场无人之际翻墙入院,盗窃院内废旧铝线后卖给在凉州区**镇**村**组经营废品收购的马某某,所得现金75元被李某某挥霍;
2.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同种作案手段翻墙进入**镇**村**组宋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场盗窃废旧铝线后卖给一陌生路人(现未查明身份),所得赃款用于挥霍。
3.2019年12月27日11时,被告人李某某再次翻墙进入宋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场内,发现该场内放有一辆五羊牌三轮电动车(车上装有废铜废铁),因大门被锁,被告人李某某翻出废品场,在该场周围小卖部购买钢锯条后重新翻入场内,用钢锯条锯开大门铁锁后,李某某将该电动车发动机线连接以后启动电动车,将三轮电动车和车内的废铜、废铁盗窃,驶离现场,车内废铜废铁变卖给一陌生路人(现未查明身份),而后将电动车骑到南关十字药店门口停放。2019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将该车骑到凉州区**镇**村**组马某某经营废品收购的场子内,以150元人民币价格将电动车卖给马某某,所得废铁、废铜、电动车赃款被挥霍。2020年3月13日经凉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的五羊牌电动三轮价格为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写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李某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且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八个月至十二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康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现涉案财物150元人民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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