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一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89******** ,汉族,文盲,桐庐**玻璃厂员工,住桐庐县**街道**村**自然村方某某家一楼租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村乡**村**号)。2008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4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桐庐县**街道**村**自然村,乘四周无人之际,溜门进入戴某某家中,从客厅酒柜上窃得酒水11瓶并逃离现场(其中天之蓝白酒3瓶,价值人民币1205元;海之蓝白酒2瓶,价值人民币344元;洋河九五至尊2瓶、沱牌原浆酒2瓶和泸州陈酿2瓶,价值无法鉴定)。
2020年3月10日2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桐庐县**街道**村**弄**号202室,乘四周无人之际,爬窗进入方某乙租房,从电视柜上窃得粉色猫头塑料盒1个,内有人民币1100元左右和圆形吊坠彩金项链1根(价值无法鉴定)。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桐庐县**街道**村**自然村方某甲家一楼租房被抓获归案,同时,天之蓝白酒1瓶、海之蓝白酒2瓶、洋河九五至尊2瓶、沱牌原浆酒2瓶、泸州陈酿2瓶、塑料盒子1个、彩金项链1根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戴某某、方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继民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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